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4172,2015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17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周政甫
被 告 王佳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柒萬零陸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肆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

本件依台新銀行Yoube 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8條、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約定書第4條,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2年8月28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Yoube予備金信用貸款(帳號:0006451600615166),依約定書第1條,被告得以金融卡提款或轉帳方式動撥貸款額度之現金,惟依約定書第5條,被告應於每月之繳款截止日依約繳納每月應償還之金額。

詎被告自92年8 月28日核撥貸款日起至94年5 月25日止,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299,542 元未按期給付,依約定書第9條,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自94年5 月26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按約定利率即年息20% ;

於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則按修正後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所定年息15% 計算之遲延利息。

㈡被告又於93年11月17日向原告申請台新銀行易貸金卡易貸專案貸款,貸款額度15萬元,約定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納最低應繳金額,依易貸金約定書第1條第2項,利息依年息14.9%按日計息。

詎被告自申辦貸款起至104 年10月18日止,帳款尚餘371,157 元(含消費本金145,387 元、利息225,770 元)未依約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其中本金145,387 元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計算之利息。

㈢爰依上開契約及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Yoube 予備金申請書暨信用貸款約定書、現金卡/ 隨易金交易紀錄、易貸金易貸專案申請書暨約定書(含應行注意事項)、易貸金ID歸戶債權明細查詢、易貸金客戶帳務查詢等為證,核與其主張相符。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合計670,669 元(計算式:299,542 元+371,157元=670,669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蒨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淑芬
【附表】
┌─────────┬─────┬───────────┐
│請求項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計算方式及期間    │
│(新臺幣)          │          │                      │
├─────────┼─────┼───────────┤
│現金卡            │299,542元 │自94年5月26日起至104年│
│299,542元         │          │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
│                  │          │算。                  │
│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
│                  │          │日止,按年息15%計算。│
├─────────┼─────┼───────────┤
│易貸金            │145,387元 │自104年10月19日起至清 │
│371,157元         │          │償日止,按年息14.9%計 │
│                  │          │算。                  │
└─────────┴─────┴───────────┘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 7,380元
公示送達費用 100元
合 計 7,480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