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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257號
原 告 黃宗鉉
黃柏鈞
被 告 祭祀公業黃成章
代 表 人 黃種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肆仟肆佰貳拾叁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個別原告核定為新台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應分別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總計應徵新台幣壹萬零捌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仟肆佰貳拾叁元,尚欠新台幣陸仟叁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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