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28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 代理人 施榮華
被 告 茂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何廖碧悅
被 告 何明鈞
吳寶綢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4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柒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何廖碧悅、何明鈞、吳寶綢於民國102年11月6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保證被告茂南有限公司(下稱茂南公司)對原告現在(包括過去已發生尚未清償者)及將來連續發生之票據、借款、墊款、透支、保證、應收帳款承購暨融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及其他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有關履行上開債務所需之一切費用,合計以新臺幣(下同)144萬元為最高限額,與茂南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茂南公司於102年11月6日並與原告簽訂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向原告借款12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2年11月13日起至105年11月13日止,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45%付算(目前年息為2.825%),並約定如有逾期償還本息之情形,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詎茂南公司未依約清償,僅攤還本息至104年6月12日止,依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共通約款第7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茂南公司尚積欠本金577,106元及如附表編號1及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
何廖碧悅、何明鈞、吳寶綢為茂南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動用申請書、授信約定書暨綜合額度契約、授信核定通知暨確認書、放款帳卡等件為證。
又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茂南公司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而何廖碧悅、何明鈞、吳寶綢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已如上述,揆依上揭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 請求金額 │本金 │利息 │ 違約金 │
│ │ │ ├────┬────────┼──────────────────┤
│ │ │ │年息 │計算期間(民國)│計算期間(民國)及利率(年息) │
├──┼─────┼─────┼────┼────────┼─────────┬────────┤
│ 1 │ 57,713元 │ 57,713元 │2.825% │104年6月13日起至│自104年7月14日起至│自105年1月14日起│
│ │ │ │ │清償日止 │105年1月13日止,按│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 │ │ │ │ │年息0.2825%計算 │0.5650%計算 │
├──┼─────┼─────┼────┼────────┼─────────┼────────┤
│ 2 │519,393元 │519,393元 │2.825% │同上 │同上 │同上 │
├──┼─────┼─────┼────┴────────┴─────────┴────────┤
│合計│577,106元 │577,106元 │(空白)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