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4517號
原 告 馬倩平
被 告 ENDANG LARASATI(印尼國籍)
上列原告因被告竊盜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裁定移送前來(104 年度簡附民字第70號),本院於104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肆拾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任職原告看護者期間,因故得知原告使用之後述金融卡密碼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4 年3 月29日前某日間,在臺北市○○區○○○路0 段00號6 樓之10住處,下手竊取原告所有,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下稱玉山銀)第0026979050699 號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臺塑郵局(下稱郵局)第00021850000582號帳戶金融卡。
繼之分別於附表編號①至⑫所示時間地點,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擅自使用附表各編號所示金融卡,盜領原告款項,致原告受有如附表編號①至⑫「馬倩平損失金額」欄所示損害。
被告再於104 年4 月29日前某日時,在上開原告住處,竊取原告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松分行(下稱彰銀)第52415152431900號帳戶金融卡,並於附表編號⑬所示時間,盜領原告款項,致原告受有如附表編號⑬「馬倩平損失金額」欄所示損害。
總計原告因被告之不法侵權行為,共受有新臺幣(下同)290,04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現在沒有錢還,如果有時間去工作,可以慢慢還錢。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 年度簡字第2354號及第2355號刑事簡易判決(下稱本件刑事案件)為證,並經調閱本件刑事案件全卷核閱無誤,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既有上開盜領原告款項之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如附表「馬倩平損失金額」欄所示損害,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原告此部分損害。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之財產上損失290,040 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本件原告請求給付金錢勝訴部分,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宣告被告供相當擔保,免為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
│編號│時間 │使用之金│提款地點 │馬倩平損失金額│
│ │ │融卡 │ │(新臺幣) │
├──┼─────┼────┼──────────────┼───────┤
│① │104 年3 月│玉山銀 │玉山銀自動提款機 │20,000元 │
│ │29日上午9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 │時34、36分│玉山銀 │ │30,000元 │
├──┼─────┼────┼──────────────┼───────┤
│② │104 年3 月│郵局 │玉山銀自動提款機 │10,005元 │
│ │29日下午6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
│ │時5分 │ │ │ │
├──┼─────┼────┼──────────────┼───────┤
│③ │104 年3 月│郵局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5元 │
│ │30日下午7 │ │(下稱台新銀)自動提款機 │ │
│ │時37分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④ │104 年3 月│郵局 │玉山銀自動提款機 │20,005元 │
│ │30日下午7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
│ │時45分 │ │ │ │
├──┼─────┼────┼──────────────┼───────┤
│⑤ │104 年3 月│郵局 │台新銀自動提款機 │10,005元 │
│ │31日下午6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時43分 │ │ │ │
├──┼─────┼────┼──────────────┼───────┤
│⑥ │104 年3 月│玉山銀 │玉山銀自動提款機 │20,000元 │
│ │31日下午6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
│ │時47分 │ │ │ │
├──┼─────┼────┼──────────────┼───────┤
│⑦ │104 年4 月│郵局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05元 │
│ │5 日下午5 │ │(下稱中信託)自動提款機 │ │
│ │時55分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⑧ │104 年4 月│玉山銀 │中信託自動提款機 │20,005元 │
│ │17日上午9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時1分 │ │ │ │
├──┼─────┼────┼──────────────┼───────┤
│⑨ │104 年4 月│郵局 │中信託自動提款機 │20,005元 │
│ │17日下午7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時44分 │ │ │ │
├──┼─────┼────┼──────────────┼───────┤
│⑩ │104 年4 月│玉山銀 │玉山銀自動提款機 │30,000元 │
│ │17日下午8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
│ │時1分 │ │ │ │
├──┼─────┼────┼──────────────┼───────┤
│⑪ │104 年4 月│郵局 │中信託自動提款機 │20,005元 │
│ │24日上午9 │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
│ │時39分 │ │ │ │
├──┼─────┼────┼──────────────┼───────┤
│⑫ │104 年4 月│玉山銀 │玉山銀自動提款機 │30,000元 │
│ │24日下午7 │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 │
│ │時42分 │ │ │ │
├──┼─────┼────┼──────────────┼───────┤
│⑬ │104 年4 月│彰化銀行│不詳 │30,000元 │
│ │29日下午7 │ │ │ │
│ │時25分 │ │ │ │
├──┴─────┴────┴──────────────┴───────┤
│合計馬倩平損失金額:29,040元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