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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6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劉千詳
許清正
被 告 康世美有限公司
歐陽阮阿嬌(即歐陽傳賢之繼承人)
韋月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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