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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33號
原 告 合興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桂英
被 告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啟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萬6,915 元;
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340 萬0,652 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367 萬7,567 元,應繳裁判費3 萬7,432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 萬6,932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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