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訴,4735,201512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735號
原 告 王慶隆
被 告 瑞松花園廣場管委會(原天外天大廈管委會)
法定代理人 林建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執行公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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