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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86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被 告 鄭菁萍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鄭菁萍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8萬1840元(326,529+255,311=581,840),應繳納裁判費639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8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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