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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78號
原 告 平和媒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倩英
被 告 張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7日送達原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是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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