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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0號
原 告 飛茂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清
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
黃仕翰律師
呂紹宏律師
被 告 黃正耀(原名黃聖森)
訴訟代理人 宋幸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定於民國105年1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春鈴
法 官 葉雅婷
法 官 歐陽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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