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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訴字第1178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曾威翎
被 告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謝長安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張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伍萬貳仟零肆拾叁點零叁元,暨如附表一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叁佰玖拾肆萬壹仟伍佰叁拾伍元元,暨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肆佰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創益公司)於民國102年4月8日與原告簽訂「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約定於美金500,000元或等值之他種外幣範圍內,供被告創益公司在契約約定期間內向國外採購物資,申請開發信用狀融墊或借款等循環使用,被告創益公司並於104年4月起依上開約定陸續向原告申請開發遠期信用狀,由原告經由國外銀行為其墊款,惟上開借款均全部到期,經原告催討後,除償還部分本息外,尚欠美金152,043.0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依「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15條之約定,被告創益公司逾期清償時,其遲延利息按原告到期日當天新臺幣放款基本利率加3.5%與原告銀行外匯授信牌告利率比較,孰高為準,並自逾期之日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前開利率之10%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前開利率之20%加付違約金。
被告創益公司另於103年4月2日邀同被告謝長安、張愛華為連帶保證人,簽立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予原告,約定就被告創益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債務以本金新臺幣80,000,000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被告創益公司之負擔,與被告創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
嗣被告創益公司陸續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借款日期、約定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之計算詳如附表二示所示,並立具同一內容之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交原告收執,詎前揭借款,被告創益公司僅繳納至104年7月4日,迭經催討無效,依據授信約定書之約定,被告創益公司之借款均視為到期,尚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而被告謝長安、張愛華為被告創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應就被告創益公司前揭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前揭本金及應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單通知書兼到期日通知書、利率明細資料查詢、外幣即時匯率查詢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0至64頁),被告復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參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已生視為自認之效果。
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借款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78,408元 原告已預納
合 計 178,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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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貨幣單位: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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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信 用 狀 明 細 │ 單 據 到 達 通 知 明 細 │ │ │ │
│序├──────┬───┬─────┼───┬───┬─────┬─────┤結欠金額 │ 利 息 │ 違約金 │
│ │ 號 碼 │開狀日│開狀金額 │押匯日│融資到│押匯金額 │墊款金額 │ │ │ │
│ │ │ │ │ │期日 │ │ │ │ │ │
├─┼──────┼───┼─────┼───┼───┼─────┼─────┼─────┼─────────┼──────┤
│1 │5AQQH2080118│104年1│47,718.03 │104年3│104年8│47,718.03 │47,718.03 │47,718.03 │⒈自104年4月7日起 │自104年8月5 │
│ │ │月27日│元 │月4日 │月4日 │元 │元 │元 │至104年8月4日止, │日起至105年2│
│ │ │ │ │ │ │ │ │ │按年息5.7%計算。 │月4日止,按 │
│ │ │ │ │ │ │ │ │ │⒉自104年8月5日起 │前開利率10% │
│ │ │ │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原告牌│,自105 年2 │
│ │ │ │ │ │ │ │ │ │告基準利率(季調,│月5日起至清 │
│ │ │ │ │ │ │ │ │ │目前為2.88%)加碼 │償日止按前開│
│ │ │ │ │ │ │ │ │ │3.5%(目前為年息 │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6.38%)計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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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5AQQH2080327│104年3│64,638元 │104年4│104年9│64,638元 │64,638元 │64,638元 │⒈自104年5月11日起│自104年9月9 │
│ │ │月9日 │ │月8日 │月8日 │ │ │ │至104年9月8日止, │日起至105年3│
│ │ │ │ │ │ │ │ │ │按年息5.7%計算。 │月8日止,按 │
│ │ │ │ │ │ │ │ │ │⒉自104年9月9日起 │前開利率10% │
│ │ │ │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原告牌│,自105 年3 │
│ │ │ │ │ │ │ │ │ │告基準利率(季調,│月9日起至清 │
│ │ │ │ │ │ │ │ │ │目前為2.88%)加碼 │償日止按前開│
│ │ │ │ │ │ │ │ │ │3.5%(目前為年息 │利率20%計算 │
│ │ │ │ │ │ │ │ │ │6.38%)計息。 │。 │
├─┼──────┼───┼─────┼───┼───┼─────┼─────┼─────┼─────────┼──────┤
│3 │5AQQH2080658│104年5│10,738元 │104年6│104年 │10,738元 │10,738元 │10,738元 │⒈自104年7月20日起│自104年11月 │
│ │ │月13日│ │月8日 │11月15│ │ │ │至104年11月15日止 │16 日起至105│
│ │ │ │ │ │日 │ │ │ │,按年息5.7%計算。│年5月15日止 │
│ │ │ │ │ │ │ │ │ │⒉自104年11月16日 │,按前開利率│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10%,自105年│
│ │ │ │ │ │ │ │ │ │牌告基準利率(季調│5月16日起至 │
│ │ │ │ │ │ │ │ │ │,目前為2.88%)加 │清償日止按前│
│ │ │ │ │ │ │ │ │ │碼3.5%(目前為年息│開利率20%計 │
│ │ │ │ │ │ │ │ │ │6.38%)計息。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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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4年5│17,000元 │104年6│104年 │17,000元 │17,000元 │17,000元 │⒈自104年7月28日起│自104年11月 │
│ │5AQQH2080724│月26日│ │月30日│11月25│ │ │ │至104年11月25日止 │26 日起至105│
│ │ │ │ │ │日 │ │ │ │,按年息5.7%計算。│年5月25日止 │
│ │ │ │ │ │ │ │ │ │⒉自104年11月26日 │,按前開利率│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原告│10%,自105年│
│ │ │ │ │ │ │ │ │ │牌告基準利率(季調│5月26日起至 │
│ │ │ │ │ │ │ │ │ │,目前為2.88%)加 │清償日止按前│
│ │ │ │ │ │ │ │ │ │碼3.5%(目前為年息│開利率20%計 │
│ │ │ │ │ │ │ │ │ │6.38%)計息。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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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AQQH2080860│104年6│11,949元 │104年7│105年1│11,949元 │11,949元 │11,949元 │⒈自104年9月4日起 │自105年1月3 │
│ │ │月26日│ │月24日│月2日 │ │ │ │至105年1月2日止, │日起至105年7│
│ │ │ │ │ │ │ │ │ │按年息5.7%計算。 │月2日止,按 │
│ │ │ │ │ │ │ │ │ │⒉自105年1月3日起 │前開利率10% │
│ │ │ │ │ │ │ │ │ │至清償日止按原告牌│,自105年7月│
│ │ │ │ │ │ │ │ │ │告基準利率(季調,│3日起至清償 │
│ │ │ │ │ │ │ │ │ │目前為2.88%)加碼 │日止按前開利│
│ │ │ │ │ │ │ │ │ │3.5%(目前為年息 │率20%計算。 │
│ │ │ │ │ │ │ │ │ │6.38%)計息。 │ │
├─┴──────┴───┴─────┼───┴───┴─────┴─────┴─────┴─────────┴──────┤
│合 計 │請求本金餘額:152,043.03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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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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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 │
│編號│ 借款金額 │ 尚欠本金 │借款日│ 到期日 │ 利 息 │按前開利率10%、逾 │
│ │ (新臺幣) │(新臺幣) │ │ │ │期超過6 個以上,按│
│ │ │ │ │ │ │前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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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00,000元│10,000,000元│104年5│104年11 │自104年7月14日起至│自104年8月15日起至│
│ │ │ │月14日│月14日 │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105年2月14日止,按│
│ │ │ │ │ │(季調)2.88%加碼 │年息0.35%計算,自 │
│ │ │ │ │ │年利率0.62%(目前 │105年2月15日起至清│
│ │ │ │ │ │為年息3.5%)機動計│償日止按年息0.7%計│
│ │ │ │ │ │息。 │算。 │
├──┼──────┼──────┼───┼────┼─────────┼─────────┤
│ 2 │840,000元 │840,000元 │104年2│104年7月│自104年7月20日起至│自104年8月21日起至│
│ │ │ │月9日 │20日 │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105年2月20日止,按│
│ │ │ │ │ │(季調)2.88%加碼 │年息0.35%計算,自 │
│ │ │ │ │ │年利率0.62%(目前 │105年2月21日起至清│
│ │ │ │ │ │為年息3.5%)機動計│償日止按年息0.7%計│
│ │ │ │ │ │息。 │算。 │
├──┼──────┼──────┼───┼────┼─────────┼─────────┤
│ 3 │920,000元 │920,000元 │104年2│104年9月│自104年7月9日起至 │自104年8月10日起至│
│ │ │ │月9日 │13日 │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105年2月9日止,按 │
│ │ │ │ │ │(季調)2.88%加碼 │年息0.35%計算,自 │
│ │ │ │ │ │年利率0.62%(目前 │105年2月10日起至清│
│ │ │ │ │ │為年息3.5%)機動計│償日止按年息0.7%計│
│ │ │ │ │ │息。 │算。 │
├──┼──────┼──────┼───┼────┼─────────┼─────────┤
│ 4 │830,000元 │830,000元 │104年3│104年11 │自104年7月17日起至│自104年8月18日起至│
│ │ │ │月17日│月5日 │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105年2月17日止,按│
│ │ │ │ │ │(季調)2.88%加碼 │年息0.35%計算,自 │
│ │ │ │ │ │年利率0.62%(目前 │105年2月18日起至清│
│ │ │ │ │ │為年息3.5%)機動計│償日止按年息0.7%計│
│ │ │ │ │ │息。 │算。 │
├──┼──────┼──────┼───┼────┼─────────┼─────────┤
│ 5 │1,806,000元 │1,351,535元 │104年5│104年11 │自104年7月4日起至 │自104年8月5日起至 │
│ │ │ │月4日 │月29日 │清償日止按基準利率│105年2月4日止,按 │
│ │ │ │ │ │(季調)2.88%加碼 │年息0.35%計算,自 │
│ │ │ │ │ │年利率0.62%(目前 │105年2月5日起至清 │
│ │ │ │ │ │為年息3.5%)機動計│償日止按年息0.7%計│
│ │ │ │ │ │息。 │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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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14,396,000元│13,941,535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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