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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28號
原 告 吳家豪
被 告 韓宏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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