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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62號
原 告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台灣團結聯盟黨間因104 年重訴字
第1262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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