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重訴,1295,2015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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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95號
原 告 呂文華
被 告 利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政雄
呂彥良
呂怡燕
湯世鑄
呂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8,516元,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2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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