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57號
原 告 簡泰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2,2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