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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60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許家軒
被 告 唐君吉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君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36,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6,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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