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68號
原 告 瀧興發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哲
被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剛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發給,惟被告合法異議,應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5日內補繳不足之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