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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68號
上 訴 人 梁顧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梅、吳高祺、吳讚恒、吳高煥、吳淑敏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3,175元【計算式:322,635元+202,635元×4=1,133,1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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