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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許惠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陳增松之遺產管理人因104年度重訴字第914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752,8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8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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