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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35號
原 告 仁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燕琴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複 代 理人 吳逸軒律師
被 告 美勝國際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為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一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北簡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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