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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46號
上 訴 人 匯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留素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17,9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54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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