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533,201512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533號
聲 請 人 侯英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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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5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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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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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侯英男│花旗(台灣)商│104年9月5日 │15,406元  │3855255 │
│    │      │業銀行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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