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630,2015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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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30號
聲 請 人 黃安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0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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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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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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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幸福證券│12-D02-01-1000243-4 │ 1  │5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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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富邦證券投資信│富邦幸福證券│12-D02-01-1008478-6 │ 1  │6209.8│
│    │託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信託基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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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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