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張琴珠(即柳集中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柳正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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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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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張 數│股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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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070440-5 │1 │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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