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722,2015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張俊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4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1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湯千慧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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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7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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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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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9NX0059711-1 │1   │43  │
├──┼──────────────┼───────┼──┼──┤
│2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2ND0807806-4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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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3NX0330279-9 │1   │3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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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348532-3 │1   │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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