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748,20151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48號
聲 請 人 劉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2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訓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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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174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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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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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3ND0828695  2│1   │1000│
├──┼───────────┼───────┼──┼──┤
│0002│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93NX0685748  3│1   │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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