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756,2015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756號
聲 請 人 台灣大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訴訟代理人 陳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3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001 │凹凸電子股│澳盛(台灣)商業│103年11月30日 │2,940元           │5324086 │
│    │份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