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04,201512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高貴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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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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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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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貴芢行銷有限│第一商業銀│104年7月7日 │20萬5,000元       │GA8554403 │
│    │公司  王林貴  │行公館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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