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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
聲 請 人 高貴芢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林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幸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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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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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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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貴芢行銷有限│第一商業銀│104年7月7日 │20萬5,000元 │GA8554403 │
│ │公司 王林貴 │行公館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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