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15號
聲 請 人 楊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0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楊潔
┌────────────────────────────────┐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1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統一證券投資信│統一經建基金│D10-0100134993│1 │431.6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