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除,1818,2015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王端儀(即楊淑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2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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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1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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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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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7-NX-0054554-3 │1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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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70173-9 │1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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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115978-6 │1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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