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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事聲字第97號
抗 告 人 高才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王石、高玉勳間因本院104 年度事聲字第
97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1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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