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保險字第45號
原 告 邱福棟
上列原告對被告林珍請求確認保單移轉無效事件,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敘明如附表所示各保單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期間、保險金額及保單價值。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各保單之要保書、保險契約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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