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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2號
再審原告 楊祿嬌
訴訟代理人 李珮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楊福嬌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所為之101年度訴字第136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玖拾柒萬陸仟肆佰玖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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