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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4號
上 訴 人 李成烈即誠盛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尤文良間因104年度再字第14號再審之訴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2,6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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