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勞訴,131,2015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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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高固廉
被 上訴人 許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勞訴字第131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第1項但書、第77條之10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8,820,000元(計算式:91,500×12+71,500×12×9=8,82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4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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