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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朱勝勳
代 理 人 洪文浚律師
相 對 人 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勝志
代 理 人 鐘登科律師
李世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相對人聯和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在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在卷可按(詳本院卷第23頁),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派檢查人,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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