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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為相對人香格里拉視聽歌唱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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