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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王火祥
相 對 人 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陳聰敏會計師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經本院選任為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浦公司)之清算人,惟陳聰敏遲未向本院聲報就任,並於103年8月4日向本院聲請解任,足見陳聰敏未盡清算人之職責。
而聲請人為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希浦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22股份股東,爰依公司法第81條、第323條規定,請求選任李俊欣會計師為相對人希浦公司之清算人。
二、經查,本院於102年11月29日以102年度司字第132號裁定選任陳聰敏為相對人希浦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於104年3月11日以103年度司字第166號裁定予已解任,此有民事裁定附卷可憑。
惟聲請人聲請選任李俊欣會計師為相對人希浦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電詢李俊欣會計師,回覆以其有利害關係之疑慮而有迴避之必要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為憑,堪認其並無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意願;
又聲請人並未提出其他可供選派之名單到院,從而,聲請人所請,難以准許,依法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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