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169,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6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葵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