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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澄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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