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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174號
聲 請 人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房茂宏
代 理 人 李璧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立綱企業有限公司、賴圳卿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費用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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