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252,2015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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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詹宏志即來客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來客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來客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詹宏志(民國四十五年三月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段○○○號十五樓)為來客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來客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來客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指定詹宏志為相對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對人104 年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帳冊清表、保管簿冊文件同意書、保管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3 年度司司字第526 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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