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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他字第68號
原 告 酆韜
被 告 酆栖棻
酆琳琳
酆榮榮
上列當事人間 10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所為一百零四年度司他字第六八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04年3月12日所為之103年度重訴字第1066號判決,於104年7月20日確定,有確定證明書附於該案卷足憑,本院於104年5月21日所為之 104年度司他字第68號裁定,係於終局判決確定前所為,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符,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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