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0198,201506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正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伍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拾伍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緣相對人陳正福於民國102年6月24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