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0222,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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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乃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52587元 │5月28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4630元 │5月28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4年度司促字第10222號)(一)債務人周乃璧於民國93年07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7月06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7日止累計146,355元正未給付,其中52,587元為本金;
93,184元為利息(2005/9/13~2015/05/27);
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周乃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27日止累計265,069元正未給付,其中84,630元為消費款;
180,439元為循環利息(2004/9/30~2015/05/27);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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