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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7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怡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昭榮、姚柏丞、陳効亮、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梁 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具備双方合意用印之契約文件。
二、詳列請求金額(聲請狀與附表不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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