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4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家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祖民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周祖民發支付命令,惟因未繳納裁判費及未提出請求之金額、計算方式、請求之依據,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聲請人雖於同年7 月27日陳報,仍未提出命補之文件到院,該裁定於同年7 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應認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