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3551,20150827,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5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 理 人 陳月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碩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債務人凱碩國際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查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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