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124,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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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奕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黎秀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前段訂有明文。

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系爭債權前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讓與聲請人,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債權包括本金餘額與相關費用及已計算仍未獲清償之利息與違約金在內。

經本院裁定命聲請人陳明受讓之債權本金、利息各若干元,聲請人仍執受讓債權總額列為本件請求本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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