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4,司促,14546,2015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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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45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維庭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思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雙盈行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 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維庭清償新臺幣貳佰捌拾壹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伍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捌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玖拾玖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思蘭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伍萬玖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捌拾叁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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